技术条列第1号附件
产品认证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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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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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证明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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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产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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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查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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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书有效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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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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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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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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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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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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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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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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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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型式试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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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个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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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做标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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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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型式试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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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析生产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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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卖方得到的样品试验。
分析生产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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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个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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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有的生产产品标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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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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型式试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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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析生产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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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卖方得到的样品试验。
分析生产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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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个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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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有的生产产品标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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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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型式试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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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析生产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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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卖方得到的样品试验。从生产家得到的样品试验。
分析生产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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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个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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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有的生产产品标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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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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型式试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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认证质量控制体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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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卖方得到的样品*试验。从生产家得到的样品试验。
监督生产(质量控制体系)**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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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6个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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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有的生产产品标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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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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型式试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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认证质量控制体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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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督质量控制体系**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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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6个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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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做标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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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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批货试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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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定,但不高于产品有效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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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做标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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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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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个产品试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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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定,但不高于产品有效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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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个产品标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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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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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理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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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定,但不高于产品有效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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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做标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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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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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理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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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析生产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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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个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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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做标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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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
* - 试验必要性及范围由产品符合正民机关规定
** - 由质量控制体系证书出具的机关进行。
采用认证方式
成批生产的产品认证时,采用1-6号和10号认证方式。已生产的产品认证时,采用7、8、9号认证方式。
如销售有限的、预先规定的产量,建议采用1号认证方式。
根据长期合同进口的产品认证时,能采用2号认证方式。
如生产是稳定的,成批生产的产品认证时,能采用3号认证方式。
如需要全面监督产品参数稳定性,采用4号认证方式。
如需要认证以下产品,建议采用5及6号认证方式׃
实际抽样总量不够客观的评价生产产品
工艺过程取决于外在因素
对身产产品参数稳定性规定过高要求
产品有效期低于安排和进行试验需要的时间
频繁改变产品型号
消费者安装后,才能试验产品。
6号方式区别是这种认证不规定制成品认证,而建议认证配件。
如进口产品的供应商(不是生产家)具有自己的质量控制体系证书,认证的产品参数符合萨克斯坦共和国标准的文件,能采用6号认证方式。
如产品生产及销售是一次性的,能采用7及8号认证方式。
在以下情况下,如需要认证进口产品,建议采用9号认证方式׃
小型及中型生意和私人企业
进入的产品利用为私人需要和生产(配件、原料、半成品、技术设备、工具、仪器、安装设备等)
如在地区没有实验室,进入产品为别的企业销售。
在不定期生产产品或长期生产小批量条件下,认证国产产品时,建议采用10号认证方式
认证小型企业申请的产品时,合理建议采用这种认证方式。
以下同样产品认证时,不得采用9及10号认证方式׃ 儿童食物、玩物、汽油、药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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